第74076382号“OSIRA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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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3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司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顾赛尹
委托代理人:江西行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司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顾赛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076382号“OSIRA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SIRA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8类“钻头(手工具部件);扳手(手工具);斧”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567593号“OSRAM”商标,核定使用于第8类“拉丝用拉丝模”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器械”商品上的“欧司朗”“欧司朗OSRAM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76382号“OSIRA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