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63132号“宗豪隆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潜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润松
  异议人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润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63132号“宗豪隆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宗豪隆耀”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汽车;电动运载工具;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者使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54424号、第25699290号“宗隆”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车轴;陆地车辆推进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3132号“宗豪隆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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