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26397号“科沁万佳老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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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科沁万佳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科沁万佳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26397号“科沁万佳老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沁万佳老妈”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备办宴席;快餐馆;酒吧服务;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26344号“科尔沁KERCHI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餐馆;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科尔沁KERCHIN及图”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区别较大,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26397号“科沁万佳老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