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74836号“喵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苗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弧秒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苗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弧秒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74836号“喵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喵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驱蚊剂;防溢乳垫;产包;宠物尿布”。异议人引证的第22387889号“苗氏初元”商标已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00782号“苗朵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8765号“苗氏”商标、第26454285号“苗氏唐宝及图”商标、第26454284号“苗氏圣宝及图”商标、第20399835号“苗氏延清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树胶;中药成药;医用保健袋”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74836号“喵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