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66063号“山林坡”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孔佰南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东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明东
  异议人孔佰南对被异议人周明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66063号“山林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林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鱼(非活);腌制水果;熏肉;香肠;家禽(非活);腌制蔬菜;猪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42083号、第1591342号“山林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死家禽;板鸭;肉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熏肉;香肠;家禽(非活)”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林”,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6063号“山林坡”商标在“熏肉;香肠;家禽(非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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