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01893号“螺友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2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莞市厚街螺友情餐饮店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金莞兴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思伶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厚街螺友情餐饮店对被异议人刘思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401893号“螺友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按规定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螺友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提供网络预订餐饮服务的餐厅;快餐店服务”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螺友情”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提供网络预订餐饮服务的餐厅;快餐店服务”等服务所属行业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螺友情”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国大陆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提供网络预订餐饮服务的餐厅;快餐店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螺友情”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01893号“螺友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