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1120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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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沅江长盈皮具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沅江长盈皮具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81120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55604号“图形”、第22757466号“CHAMPI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图形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120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