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13501号“广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8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鑫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广投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广投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813501号“广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广投”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印刷;广告品印刷;排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12958号“广投”、第55395339号“广投新材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16类“纸;卫生纸;纸巾”、第40类“金属处理;金属加工;金属熔炼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广投”或与之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或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网站截图、异议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异议人商标注册证等证据材料显示,异议人是广西首家“世界500强”本土企业,2020年以来连续四年上榜“世界500强”。“广投”作为异议人简称,经宣传使用已与异议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本案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具有知晓异议人简称的可能,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第11820500号“图形”商标高度近似的第72816052号“图形”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在本案中对其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简称或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13501号“广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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