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34660号“翠花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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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0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翠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计昌
异议人黑龙江翠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计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34660号“翠花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翠花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咖啡;谷类制品;茶;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18402号“翠花姐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糕点;食用淀粉;冰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95084号“翠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辣椒(调味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2170号“翠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糖;巧克力;蜂蜜;谷类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泡菜;酸菜”商品上的“翠花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34660号“翠花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