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98307号“墨江村翠花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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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0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翠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衡南墨江村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黑龙江翠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衡南墨江村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98307号“墨江村翠花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墨江村翠花香”指定使用于第30类“粉丝(条);方便米饭;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蜂蜜;调味酱;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2170号“翠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糖;巧克力;蜂蜜;谷类制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18402号“翠花姐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糕点;食用淀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98307号“墨江村翠花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