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85064号“潮兴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风向标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风向标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485064号“潮兴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兴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报刊剪贴”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02461号、第14402421号“兴发食品”、第14402474号、第14402414号“兴发食品XINGF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蛋白、豆腐”、第30类“食用面筋、豆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食物蛋白”商品上的第5483881号“典发DEANF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异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85064号“潮兴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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