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75777号“淮品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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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淮安淮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淮安淮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575777号“淮品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淮品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玉米面”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57282号“唯品会 VIPSHOP.COM”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唯品会”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75777号“淮品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