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32887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无锡市优维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正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镇江航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无锡市优维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镇江航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032887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防水化学合成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96182号“航泰及图”、第8854918号“环泰 H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生物化学催化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2887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