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43499号“刷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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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刷新生物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倚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徐宁
异议人深圳刷新生物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243499号“刷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刷芯”指定使用于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奶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06309号、第27678530号“刷芯”、第27671233A号“刷新”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体温计;护理器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43499号“刷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