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12241号“椰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津粤(广州)食品有限公司
       共有人:竹语材料(佛山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羚(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津粤(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竹语材料(佛山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912241号“椰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椰子水;椰子汁;椰子汁(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008647号“吉吉吉”商标、第65005759号“老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2241号“椰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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