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37432号“IB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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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宁波埃格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埃格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37432号“IB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B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磁性编码器;交互式触屏终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13568号“ABB”、第781684号“ABB”,以及在先注册的第3820393号“ABB”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计算器;信息处理设备及计算机;计算机开发程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使用在“开关和自动开关”等商品上的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13568号“ABB”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7432号“IB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