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6316号“ABS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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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佰宝诚五金厂
异议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佰宝诚五金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66316号“ABS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SEN”指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12556号“ABSE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LED显示屏”商品上的“ABSEN”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6316号“ABS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