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03139号“巧然堂QIAORANT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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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肇庆巧巧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肇庆巧巧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703139号“巧然堂QIAORANT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巧然堂QIAORANTA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74127号、第42295213号“白云山及图”、第13174156号“广药白云山 白云山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03139号“巧然堂QIAORANT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