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57984号“SANY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书芹
  异议人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贾书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757984号“SANY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NY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补内胎或轮胎用胶黏补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00968号“SANYA”、第4314476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机车;汽车;摩托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虽未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禁止的情形,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摩托车”商品上的“SANYA”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成相同,指定使用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图形”引证商标表现形式较为独特,体现了作者特别的取舍、设计和安排,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上述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4年10月18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上述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引证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57984号“SANY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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