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01265号“凝寒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5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季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陈卫军
  异议人季祥对被异议人陈卫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201265号“凝寒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凝寒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汽酒;青稞酒;食用酒精”等。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证明被异议人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对于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01265号“凝寒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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