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35517号“MAKEOTOT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6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TOTO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京扩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TOTO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莆田市京扩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35517号“MAKEOTO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KEOTOT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龙头;地漏;浴室装置;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坐便器;厨房洗涤槽;蹲便器;小便池”。   异议人一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8613号“MARCO POLO及图”、第7963142号“MARCO POLO”、第38863287号“马可波罗MARCO POL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洗脸盆;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瓷质墙地砖;建筑陶瓷砖”商品上的“马可波罗”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TOTO株式会社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087号、第7689633号“TOT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洗脸盆;小便池;坐浴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TOTO”,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35517号“MAKEOTOT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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