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21918号“BS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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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8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必胜客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必胜客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821918号“BS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SK”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4480号、第1511963号“必胜客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原第42类“餐馆、快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在先注册第7704630号“必胜客”商标、第30837270号“必胜客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现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亦具有区别,故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21918号“BS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