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852840号“黄金叶东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至樽酒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至樽酒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69852840号“黄金叶东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金叶东方”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3445号“黄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黄金”,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52840号“黄金叶东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