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93055号“ANGELBABE GANIC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斯蒂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庆市经济开发区高河日用百货商行
  异议人卡斯蒂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庆市经济开发区高河日用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293055号“ANGELBABE GANIC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GELBABE GANICS”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手膏;修面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36215号“BABYGANICS及图”、第40273713号“BABYGANICS”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外观上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93055号“ANGELBABE GANIC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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