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9051号“汤米希凯利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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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桐乡市菲益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桐乡市菲益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19051号“汤米希凯利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米希凯利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上衣;成品衣;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0003号“图形”商标、第14570255号“图形”商标、第1457025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