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63522号“平望通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谭建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金钗
  异议人谭建飞对被异议人吴金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63522号“平望通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望通运”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眼科服务;配镜服务;眼镜行提供的验光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098956号“通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配镜服务;眼镜行提供的验光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通运”,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63522号“平望通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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