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3343号“粤金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江门市金羚风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鑫方胜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金羚风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鑫方胜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83343号“粤金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金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混凝土用凝结剂;硅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09174号“金羚JINLING及图”商标,第6314468号、第6314469号、第6314470号“金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压力锅(高压锅);冰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3343号“粤金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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