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90249号“雪中兰XUEZHONGL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1-2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4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志华
  异议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洪志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90249号“雪中兰XUEZHONGL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中兰XUEZHONGL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鞋;帽;袜;睡衣;内衣;内裤;围巾;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9230号、第1761776号“雪中飞”,第9688925号“雪中飞SNOW FLYING”,第20231332号“雪中飞SNOW FLY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若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羽绒服装”等商品上的“雪中飞XUEZHONGFEI”商标虽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90249号“雪中兰XUEZHONGL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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