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3122号“巴健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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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5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建宁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建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33122号“巴健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健夫”指定使用于第5类“杀昆虫剂;除草剂;除莠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744号“巴斯夫”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51811号“巴斯夫”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的制剂;除莠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3122号“巴健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