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50955号“AOPVU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创通易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韬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韬阁(广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创通易购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韬盛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550955号“AOPVU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OPVUI”指定使用于第8类“美工刀;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82501号“AOPVUI”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8类“刮胡刀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AOPVUI”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AOPVUI”商标于“美工刀;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50955号“AOPVU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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