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68829号“交通皇冠”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9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六洲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异议人六洲酒店集团对被异议人杭州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068829号“交通皇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交通皇冠”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预订临时住所”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38187号“皇冠假日酒店”、第16559868号“皇冠 CROWNE PLAZA”、第20290899号“皇冠假日酒店及度假村 CROWNE PLAZA HOTELS & RESORT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酒吧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皇冠”,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备办宴席;旅馆预订;寄宿处;预订临时住所;私人厨师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水烟休息室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的“皇冠假日酒店”、“CROWNE PLAZ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68829号“交通皇冠”商标在“餐厅;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备办宴席;旅馆预订;寄宿处;预订临时住所;私人厨师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水烟休息室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