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35235号“LOST SEAS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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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深圳市劳斯韦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凯乐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劳斯韦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凯乐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35235号“LOST SEAS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ST SEASON”指定使用于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电子香烟;除香精油外的电子烟用调味品”等商品上。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73794号“LOST MARY”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电子香烟;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深圳市劳斯韦伯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16055号“LOST VAPE”、第72565938号“LOST FU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电子香烟”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子烟;电子香烟;电子烟盒;电子烟斗;电子烟用烟液;电子雪茄;香烟用烟草;雪茄;吸烟用打火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除香精油外的电子烟用调味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5235号“LOST SEAS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