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26323号“C.DESIG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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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设计独家泳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斯嘉(广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西设计独家泳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斯嘉(广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926323号“C.DESIG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DESIG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C.DESIGN及图”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将“C.DESIGN”作为其字号使用于“睡眠用眼罩”等商品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在中国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26323号“C.DESIG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