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95927号“FRPCS·FRAPICASS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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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0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帕弗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隆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帕弗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895927号“FRPCS·FRAPICAS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PCS·FRAPICASS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瓶塞;手持镜子(化妆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662170号“毕加索”、第30318358号“帕保罗毕加索”、第30904527号“PICASSO ART COLLECTI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养宠物用床;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家养宠物栖息箱”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现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第42153643号“PICASSO及图”、第36468471号“毕加索PICASSO”、第30131605号“PICASS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镜子(玻璃镜);画框;家养宠物栖息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手持镜子(化妆镜);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小塑像;宠物靠垫”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95927号“FRPCS·FRAPICASSO”商标在“家具;手持镜子(化妆镜);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小塑像;宠物靠垫”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