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92715号“FRPCS·FRAPICASS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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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帕弗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景德镇市君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帕弗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92715号“FRPCS·FRAPICAS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PCS·FRAPICASS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旅行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539832号“毕加索”、第68535336号“小小毕加索”、第68525517号“帕保罗毕加索”、第28966948A号“PICASSO ART COLLECTI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钱包(钱夹);包;裘皮”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654400号、第36468464号“PICASSO”、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8543796号“PICASSO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宠物服装;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92715号“FRPCS·FRAPICASS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