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98225号“正大纤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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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正大珍吾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正大珍吾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698225号“正大纤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大纤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挂面;豆粉”。异议人引证的第21254890号“正大钟水饺”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367518号“正大领鲜”、第36187107号“正大”、第45441756号“百年正大”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凝胶软糖;蜂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4315号“正大”、第21254891号“正大招财进宝”、第22509308号“正大叮叮餐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粉及谷类制品;甜食;方便面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正大”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动物饲料”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其各自使用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且双方商标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98225号“正大纤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