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22689号“ULUME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8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茵特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旭伟
  异议人茵特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旭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22689号“ULUM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LUMEE”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唇膏”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ULUMEE”洗护产品正式公开发售的新闻报道、“ULUMEE”产品在COSME、亚马逊网站上的销售情况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ULUMEE”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等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2689号“ULUM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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