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375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陪伴成长创意设计(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其然国际知识产权(郑州)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杉
  异议人陪伴成长创意设计(杭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2375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马甲;裙子;背心;休闲裤;上衣;外套;羽绒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39142号“马拉丁M.LATIN”商标、第4062767号“马拉丁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贵州省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超音速狗狗图形》是于2022年2月06日创作完成并于2023年6月19日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超音速狗狗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在构图形态、主体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375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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