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39768号“金沙河央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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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339768号“金沙河央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沙河央厨”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667号“金沙及图”、第50246503A号“金沙酱酒”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46507号、第5024650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