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0701号“H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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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红邦(北京)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红邦(北京)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50701号“H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B”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运动套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42702号“HB HUGO BOSS”、在先注册的第253481号、第949338号“HUGO BOS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其第253481号“HUGO BOSS”、第1076982号“BOSS”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0701号“H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