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34602号“JEFEN FRANKI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弗兰基商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吉芬时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弗兰基商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吉芬时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34602号“JEFEN FRANK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FEN FRANKIE”指定使用于第18类“包;钱包;行李箱;背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申请在先的第1648994号“THE FRANKIE SHOP”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行李箱和手提箱;手提旅行箱;伞”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34602号“JEFEN FRANK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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