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528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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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鑫泰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宁众合包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鑫泰莲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宁众合包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11528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蔬菜;食用鲜花”。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提供的“蜜蜂”图形商标独家使用授权书、抖音宣传界面截图、包装印刷合同等证据的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在被异议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上述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蜜蜂”图形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美术作品已作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528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