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85008号“豫宛仁济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华源安徽仁济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多戈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华源安徽仁济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多戈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85008号“豫宛仁济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宛仁济堂”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缝合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87614号“华源仁济堂”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体温计;理疗设备;奶瓶”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85008号“豫宛仁济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