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76320号“庄八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5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安市益品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安市益品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76320号“庄八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庄八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水果罐头;酸奶;奶茶(以奶为主);乳酸饮料;牛奶;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水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295576号“八喜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第66376799号“八喜及图”商标等,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鱼制食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八喜”,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6320号“庄八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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