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7218号“927代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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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洛阳无线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科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阳路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洛阳无线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洛阳路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77218号“927代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927代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通过在线应用为他人安排客运服务;运送人员;司机服务”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与洛阳广播电视台签订的使用宣传“927代驾”合同、洛阳广播电视台证明材料、洛阳广播电视台节目播出证明、927代驾每月合作单、洛阳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下方的“927代驾链接”页面截图、洛阳广播电视台部份播出时间段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于酒后代驾服务上在先使用了其“927代驾”商标,且经过其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7218号“927代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