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7156号“H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建
  异议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717156号“H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人造革;(女式)钱包;书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108747号“H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书包;家具用皮缘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7156号“H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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