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057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2057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磁疗衣;药物用衣;滑雪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85884号“图形”、第10974687号“图形”、第10974762号“图形”、第14754609号“老人头 LAORENTOU SINCE 189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057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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