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649729号“肯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声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源
  异议人广州市声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1649729号“肯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肯卓”指定使用于第9类“麦克风;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公共广播系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15819号、第66246546号、第69158833号、第66251622号“肯卓 CTRLPA”及第65706043号“肯卓 CTRLPA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电子公告牌”等商品及第38类“数字音频广播;互联网广播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其提供的异议人品牌相关宣传资料及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肯卓”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49729号“肯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