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96393号“XSM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向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向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896393号“XSM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SM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855242号“XCM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研究;公共关系;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96393号“XSM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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