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424735号“邦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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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邦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新银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好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邦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新银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0424735号“邦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邦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8556号“邦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火腿;猪肉”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25824号“邦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火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24735号“邦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